根據中國—哥斯達黎加自由貿易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哥斯達黎加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優惠原產地證書第2欄、第5欄、第6欄、第7欄、第12欄等欄目填制的背頁說明作了調整。現就執行上述決定的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2年10月14日起至2013年10月14日為過渡期。在過渡期內,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向海關提交由出口方簽證機構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哥斯達黎加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02號)所附格式的原產地證書,或者本公告附件所列格式的證書(以下簡稱“新證書”)。
二、自2013年10月15日起,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向海關提交出口方簽證機構簽發的新證書。
特此公告。
附件:調整格式后的原產地證書
海關總署
2012年10月 11日